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移民局、市财政局遵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7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遵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遵义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遵义市移民局、遵义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细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要求,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扶持效益,促进项目良性运行和移民增收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3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2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遵府发〔2011〕23号)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指已通过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国家核定600元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库区基金项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项目、移民示范新村建设规划项目、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项目及其它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项目。
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移民示范新村建设规划和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项目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的依据,项目建设应依据规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