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1]28号)
《克拉玛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日
克拉玛依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市、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应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
《条例》和
《办法》,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职责,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