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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字〔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4月22日市委常委会和市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现提出我市2011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省关于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覆盖、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全覆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积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大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由20元提高到30元。(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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