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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三个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物价综合指数、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市属五·七工生活补贴标准。
  具体调整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5元。
  2.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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