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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管企业上报境外国有资产情况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管企业上报境外国有资产情况的通知
(豫国资产权〔2011〕55号)


各省管企业:

  为核实省管企业(含省属中小企业,下同)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境外资产,全面掌握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及财务状况,建立健全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省管企业境外资产摸底调查工作。现就省管企业报送境外国有资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

  境外资产的范围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在境外(包括在港澳台地区,下同)的投资及其权益(包括所属离岸公司的投资及其权益,所属境外企业对驻在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及其权益),以往来等形式存放在境外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应列入而未列入企业符合规定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上报内容

  (一)境外企业(机构)的基本情况。全面核实境外企业(机构)的批准设立、注册及实际经营所在国别或地区、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形式、隶属关系、机构人员、经营范围等情况。

  (二)境外企业(机构)的财务情况。全面核实境外资产的存量、形态、结构、资产负债、损益和权益等情况。

  (三)企业境外资产的分布状况。全面掌握企业境外资产(包括应列入而未列入企业符合规定账簿核算的境外资产)的占用形态、取得方式、经管现状和质量效益等情况。

  (四)境外资产的产权管理情况。检查核实境外资产的境内外产权登记及权益维护情况,有无以个人名义注册、持股或持有不动产等,是否办理具有驻在国或地区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委托协议书”、“股权转让书”、“信托声明书”、“委托代理声明书”等法律手续情况。

  (五)境外企业(机构)、境外资产的管理现状。检查企业对境外企业(机构)和境外资产的管理是否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是否建立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以及制度实际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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