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1〕2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和闽财税〔2010〕7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0 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
福建省2010年度第三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