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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11〕129号)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与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消防监督管理系统联网,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有关信息应及时录入该系统。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十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十人至三十人的,设一名专职消防民警;三十一人及以上的,至少设两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申报各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一)村(居)民委员会;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辖区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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