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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的通告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的通告
(2011年8月13日 汕府[2011]33号)


  为确保全市电网安全及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桉树、松树、竹子等高杆植物。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剪或者砍伐。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即是10千伏线路两边线向外延伸5米、35-110千伏线路两边线向外延伸10米、220千伏线路两边线向外延伸15米、500千伏线路两边线向外延伸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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