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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1〕13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县级妇幼卫生工作成果是全区整体妇幼工作的关键,实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目的是考量我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促进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推动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妇幼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妇幼机构服务水平,努力提高当地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以带动全区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自治区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
实施方案(试行)

  为做好我区县级妇幼卫生绩效考核工作,推动全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卫生部《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考核目的
  提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促进辖区内妇幼卫生体系建设与发展,规范实施妇幼卫生各项服务,提高服务的可及性,促进妇幼卫生服务均等化,推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
  二、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提供妇幼卫生服务的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营农牧场卫生院、牧区医院及下设的医疗服务站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政府保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
  (二)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国营农牧场卫生院、牧区医院及下设的医疗服务站的房屋建设、设备配置,妇幼保健人员配备及服务能力。
  (三)妇幼保健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提供的数量及质量,妇幼保健服务的管理,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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