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法函〔2011〕91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及《
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自评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职责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管县除外)依法行政进行考核。
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