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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我县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以来,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分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明显增强,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了良好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但仍有个别乡镇政府对划定柞蚕场以外的天然幼林没有按规定划定为公益林,在林区放养柞蚕政策上把握不准,疏于管理。一些蚕农在划定的柞蚕场以外的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导致已封育的天然幼林多年不能成林,造成森林资源损失。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进一步巩固我县封山育林成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天然林保护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1]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2年我县结合国家森林分类经营的有关规定,对全县的柞蚕场进行了区划界定。全县共区划柞蚕场60万亩,并由林业部门移交给农经部门管理,除划给农经部门管理以外的公益林区、天然幼林区均非柞蚕场。
  二、禁止在已划定为柞蚕场以外的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各乡镇要对此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告知蚕农,今后继续在非柞蚕场放养柞蚕属违法行为。
  三、对以往在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并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终止承包合同。
  四、农经部门今后不得再对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的蚕农收取蚕场建设基金。
  五、对今后仍在天然幼林区放养柞蚕的蚕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政府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和长期工作来抓,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因森林资源管护不到位出现较严重问题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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