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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1〕17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在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
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府法〔2009〕7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县级市、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和行政复议案件相对集中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各县级市、区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方案》为依据,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稳步推进原则。各县级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则,分类别、分阶段,稳步推进,将试点工作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纳入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部署中。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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