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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11〕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经济和信息化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重点任务分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快落后产能退出步伐,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十一五”以来,我区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力度,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我区先后淘汰了小火电74万千瓦、煤矿421万吨、炼铁68万吨、铁合金11.5万吨、电石18.91万吨、炼焦90万吨、水泥340万吨、玻璃64万重量箱、造纸16.82万吨、以及一批铅冶炼、原油脱水厂、味精、洗煤、粘土砖、碳素、活性炭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了我区工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能耗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尽管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我区工业经济倚重倚能特征明显,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落实不够,一些行业还存在大量的落后产能,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工业经济结构、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十二五”期间,我区还需要淘汰炼铁85万吨、电解铝4万吨、铁合金20万吨、电石88.78万吨、焦炭150万吨、水泥300万吨以及一批煤炭、粘土砖、洗煤、活性炭等行业落后产能,任务十分艰巨。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分行业突破重点难点,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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