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家评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过程中,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技术秘密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秘密可作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结果公示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认定小组在公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予以注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为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技术秘密申报表
编号(KH01、KH02...,请企业按顺序填写):
技术秘密
名称
| | 技术秘密获得
时间
| 年
|
技术领域
| □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
| 参与技术秘密
研发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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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
来源
| □自主研发 □合作研发 □委托外部研发 □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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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
累计投入研发费用金额(万元)
| | 技术秘密上年度形成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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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概述
(限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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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秘密
的核心创新点及技术优势描述
(限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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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秘密在主营产品中的应用情况及产生的效果(限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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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强技术秘密保护采取的主要措施(限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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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因(限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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