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内居民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秘密经鉴定后可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一)技术秘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同目前已有技术相比,该技术秘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通过创造性劳动而经由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得到。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三)技术秘密具有价值性,应是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四)技术秘密具有先进性,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五)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企业应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对技术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仅为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共同体所掌握,不为特定的第三方所知悉并提出争议。
第七条 技术秘密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附加如下材料:
1、《技术秘密申报表》(见附件);
2、由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3、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规章制度、保密协议以及规定了相关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4、技术秘密在主营产品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5、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复印件)等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出现技术秘密泄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