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471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已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的规定,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企业申报的技术秘密的鉴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完整技术方案,暂不包括经验技巧、数据等诀窍。
第三条 技术秘密鉴定遵循自愿原则。依据本办法鉴定的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内技术秘密鉴定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技术秘密鉴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