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政〔2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08〕92号)基础上,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的决定》(渝文审〔2011〕68号)登记,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