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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2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1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在岗位聘任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做好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落实社会保障,保证民主监督,维护和谐稳定。未聘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原则上3年完成。

  二、范围对象

  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定岗竞聘未被聘用的在编在册人员、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未被继续聘用人员。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三、具体政策

  (一)在编人员分流。

  1转岗调剂分流。未聘人员可在单位内转岗应聘,也可参加本县 (市、区)辖区内编制未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岗位的调剂或应聘。

  2病退分流。在竞聘定岗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工龄满10年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待聘分流。对未聘人员实行离岗待聘制度。在待聘期内,继续由原单位管理,按月发给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相对应岗位类别最低级别发放,参加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调整,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在待聘期间自愿到村屯任村医的,单位要大力支持,在单位空出岗位时,应优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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