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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1〕21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
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0〕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 〔2011〕33号)以及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吉办发 〔2005〕29号)精神,为顺利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所有县、市、区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改革,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就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在编制核定的基础上,建立以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为基础的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体现绩效考核分配机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激励有效的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制度。通过改革,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促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定编、定岗、不定人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坚持绩效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二、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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