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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加强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加强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1〕53号)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1〕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突发事件是指与保险业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影响或者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社会安全稳定的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各类突发事件,有利于维护行业稳定,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转移化解灾害事故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保障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投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行业风险及时发现、妥善处置,切实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一)保险业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
  (二)辽宁保监局为辖区内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上述单位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为辽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接收和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办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相关具体事务。
  (三)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公司应急预案体系,指导其所属分支机构建立报告制度和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和协调其所属分支机构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逐级确定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应当明确各级机构、各个部门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的责任分工,并确定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四)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辽宁保监局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组织、指导好全省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监测预警和沟通协调职能。
  (五)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值守制度,并保证应急通讯联络渠道24小时畅通。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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