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相应原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申报方法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及申报方式:
1.“宣传推广”、“品牌提升”中的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1 月1 日至1 月31 日。
“宣传推广”申报单位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直接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
“品牌提升”申报单位或个人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所属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直接报送市旅游局、市财政局。
2.“游客招徕”中的诸项奖励。申报时间为次月1日至5日(节假日顺延)。
市外组团旅行社或“住所”在徐州市主城区(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接旅行社(下简称“市区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季后20日内,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确认;确认结果书面通报相关申报单位。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市财政局、旅游局将不予受理。本项每年度奖励一次。“住所”在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的地接旅行社按团队批次将填具的《徐州市旅游奖励申报表》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所在地旅游局进行审核,所在地旅游局和财政局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
(二)经营性单位根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获奖个人根据工作单位确定其归属的县(市)区;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户籍所在地确定其归属。
(三)申报单位若出现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重大旅游投诉纠纷等情况,取消其奖励资格。
六、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奖励资金由市及县(市)、区分级承担。市财政在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20%;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所属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兑现后补助50%。其中:“宣传推广”诸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游客招徕”诸项,市区地接旅行社为第一地接社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七、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