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1]5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具有贵阳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执行全市统一的制度、政策及业务流程,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
第五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推进;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