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1〕143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执收场所醒目位置对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未用完发票强制缴销的,只能进行换领,不得收取发票工本费。
四、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内举办(含各级机关和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的收费,由主管部门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的规定办理。
五、省地方税务局接本通知后,应及时督促各执收单位持本通知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领购手续,建立收费台账,配备专兼职收费人员,实行亮证收费。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湖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2:湖南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湖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收费项目
名称
| 收费标准
(元)
| 执收
单位
| 收费对象
及范围
| 资金使用范围
|
发票工本费
| 见附件2
|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 领购发票的单位或个人
| 用于印制成本、运杂、仓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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