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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确认
  对通过审查核实后,确认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省经信委出具“川经信产业函”文号的确认函,作为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手续的依据。
  五、确认时限
  1.对上报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确认的,从收文之日起,原则上在2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对审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
  3.对经审查有问题,需要组织专家到现场评审的,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4.确认时间有效期原则为5年(从发文之日起算),有效期满或国家发布新《目录》后,需进行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提前3个月上报材料。
  六、申报要件
  1.市(州)经委转报文件(须明确企业内外资性质、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主营业务、工装设备、生产工艺、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类或淘汰类;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近期国家政策调控行业;企业投资备案、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手续、资质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企业申请所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企业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结论性文字表述),转报材料一式两份;
  2.《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申请简表》、《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确认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3.投资备案、环境保护评价、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等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从业资质证明、许可或授权;
  6.审计“三表”(含会计附注);
  7.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8.产品或服务技术、性能、业态先进性或《目录》符合性方面的证明材料;
  9.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保护、促进就业等其他需要提供或说明的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国家发布新的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需要享受或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企业,均按上述程序提出确认申请。
  (二)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或评估工作。确认的企业每年5月底要将上一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县(市、区)级汇总后经市(州)经信委上报省经信委。
  (三)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川经产业〔2004〕2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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