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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的通知
(沪卫疾妇〔2011〕054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流感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流感监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加大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实验室和监测哨点医院的支持力度,保障监测工作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流感监测队伍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监测哨点医院流感样病人的采样质量,增强流感监测专业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至2012年底,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争取建设成为全国第一批省级流感参比中心的机构,全市85%以上的网络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病毒分离工作;2013年底,全市100%的网络实验室能够独立开展病毒分离工作;每年有95%以上的哨点医院及时报告监测数据并完成标本采集和运送任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哨点医院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哨点医院应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切实开展流感监测工作。各监测哨点医院应做好病例登记、报告和采样等工作;各网络实验室应及时开展核酸检测或病毒分离,并按时送样至相关机构开展复核鉴定等;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与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等管理部门沟通,落实对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的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大对国内外流感疫情的舆情监测,科学分析与研判,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防控政策建议。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作为本市流感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如发现流感暴发疫情,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采样和实验室检测,并按照规定及时、规范、有效处置,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五、我局于2009年11月印发的《关于下发<上海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9〕71号)自《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颁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年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流感监测方案(2011版)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流行性感冒(以下简称“流感”)的监测和科学防治工作,有效应对本市流感疫情变化,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流感监测方案(2010年版)》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一)掌握本市流感疫情动态、规律、分布及趋势,及时发现流感病毒新型别毒株及其抗原变异程度,为制订防治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及时发现重症病例和暴发疫情,控制社区暴发和流行。
  (三)掌握重症病例临床特征和危险因素,指导临床管理。
  二、监测网络及职责
  (一)监测病例定义
  1、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Acute Respiratory Infections,ARI)
  急性起病,并伴有咳嗽、咽痛、流涕和气促中至少一项呼吸道症状,并由感染引起者,可伴或不伴发热。
  2、流感样病例(Influenza-Like Illness,ILI)
  即发热(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
  3、流感住院病例
  门、急诊流感样病例中因具有肺部感染指征、实验室或X摄片影像提示肺部感染等并发症而住院者。
  4、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及暴发疫情
  (1)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托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内发生5例及以上30例以下具有流行病学联系的流感样病例。
  流行病学联系是指发病前曾在同一间教室、车间、办公室或住所等环境内共同学习、生活或工作,以及其他疾病控制专业人员认为可能的密切接触史。
  (2)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报告标准
  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发生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不包括门、急诊留观病例);或发生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死亡病例;
  在某一社区内(如同一乡镇或街道)1周内出现流感样病例异常增多。
  (二)监测点和网络实验室设置
  根据监测目的,结合国家、本市流感监测要求和预防控制需要,设置下列监测点(附表1)开展流感监测工作:
  1、选择具有一定规模门诊量和代表性的31家医疗机构为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其中19家医院为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15家综合性医院监测点,4家儿童/儿科医院监测点),12所综合性医院为市级流感监测哨点,常年开展ARI、ILI和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2、选择人口流动较大、人员较密集的百货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12家集体单位为流感样病例和流感聚集性疫情监测哨点。
  3、选择9家大型禽类养殖场作为禽类从业人员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
  4、在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等机构设置18家流感网络实验室。
  (三)监测诊室设置
  1、ARI和ILI监测
  (1)综合性医院在内科门诊、内科急诊、发热门诊、儿内科门诊和儿内科急诊开展ARI和ILI监测。
  (2)儿童/儿科医院在儿内科门诊、儿内科急诊和/或发热门诊开展ARI和ILI监测。
  (3)如哨点医院内科(儿内科)门诊有细分科室,开展监测诊室应包括所有诊室。
  2、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儿内科病房、呼吸内科病房开展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四)监测时间
  本市所有监测哨点和网络实验室均开展全年监测。
  (五)监测网络构成和职责
  本市流感监测网络由市区县疾控中心、监测点医疗机构、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组成。其职责分别是:
  1、市疾控中心
  (1)负责本市流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本市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
  (3)负责本市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4)整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和本市监测数据,定期将分析结果上报市卫生局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5)对全市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开展病毒抗原、基因特性以及耐药性分析。
  (6)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2、区县疾控中心
  (1)设置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流感监测与防治工作,协助开展本辖区的流感监测督导、考核、评估工作;
  (2)负责本市流感监测和暴发疫情处置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对辖区内聚集性发病和暴发疫情开展调查处置和报告;
  (4)开展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分离鉴定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标本和毒株;
  (5)定期整理分析辖区内流感监测数据,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
  (6)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
  3、监测点医疗机构
  (1)落实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本院流感监测工作;监测数据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2)定期对本院监测科室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配合市、区县疾控中心做好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4)接受市、区县疾控中心的工作指导、督导与考核。
  4、集体单位和禽类养殖场监测点
  (1)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学生和/或职工缺勤/缺课情况登记、汇总和上报工作。
  (2)做好本单位内部健康宣教工作。
  (3)配合市、区县疾控中心做好流感暴发疫情处置工作。
  (4)接受市、区县疾控中心的工作指导和督导。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疫情监测
  1、ARI和ILI监测
  各哨点医院监测诊室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符合ILI定义的患者时,应按要求做好专册登记(附表2、3)。本院负责流感监测的专职人员每日统计前一日0时-24时各监测诊室门急诊就诊总数、ILI数和ARI数,并于11时前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和区县疾控中心。每周一11时前将上一周监测数据汇总入哨点医院流感监测周报表内(附表4、5),并上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区县疾控中心在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后于11时30分前将辖区内各监测点医院周报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控中心。
  各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监测点应设专人负责本单位流感监测工作,逐日收集、登记学生和/或单位职工中ILI病例信息。每日11时前将前一日流感样病例数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各区县疾控中心每周一上午统计辖区内各集体单位和养殖场监测数据,填写学校等集体单位和养殖场流感样病例缺课(勤)监测周报表(附表6),并于11时30分前通过疾控专网(FTP)上报市疾控中心。
  2、流感住院病例监测
  31家监测点医院呼吸科病房或儿内科病房应设专人负责逐日登记收治的具有肺炎表现的流感样病例信息并做好专册登记(附表7),每周一11时前将上一周监测数据汇总入哨点医院流感监测周报表并上报所在区县疾控中心。
  3、暴发疫情监测、报告与处置
  (1)暴发疫情监测与报告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现1周内,在同一人群聚集性场所(如学校、幼托机构、医院、养老院、工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出现5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流感样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区县疾控中心报告。
  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和幼托机构每日开展发热伴上呼吸道感染病例的主动监测,逐日收集上述症状病例信息,并录入《上海市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因病缺课缺勤网络直报系统》。市疾控中心每日分析系统报告数据,及时发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和暴发疫情。
  (2)调查与处置
  本市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和暴发疫情采取分级处置原则:
  社区级:发生5例及以上10例以下的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疫情时,由社区疫情处置队伍负责开展调查处置。
  区县级:发生10例及以上30例以下的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疫情时,由区县疾控中心疫情处置队伍开展调查处置。
  市级:当发生30例及以上的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时,由市疾控中心参与疫情的调查处置工作。
  各级疫情处置队伍在接到流感样病例聚集性发病或暴发疫情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赴现场开展疫情核实和调查处置,经核实达到暴发疫情报告标准的,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现场处置人员按照流感样病例集聚性发病调查一览表(附表8)要求调查收集病例信息,同时采集发病三天内,未服用过抗病毒药物患者的鼻咽拭子标本进行现场快速诊断,同时采集的鼻咽拭子标本应及时送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开展流感等呼吸道病原体实验室检测。
  每起暴发疫情一般应当采集10份左右鼻、咽拭子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必要时应采集血清。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样本采集后应当在4℃条件下,于24小时内运送至流感网络实验室。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二)血清学监测
  1、市疾控中心每半年分市区、近郊、远郊选择3个区县开展健康人群流感免疫水平监测,每个承担健康人群流感免疫水平监测的区县疾控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采集辖区内健康人群血清标本150份,各年龄组按照0-、5-、15-、25-、≥60岁的分组要求,每个年龄组采集30份,每个人采集全血2ml(或血清至少1ml),所有标本送市疾控中心进行流感相关亚型的抗体检测。
  2、在禽流感流行前期,市疾控中心对市场、屠宰场、饲养场采集的家禽(鸡)、家畜(猪)及饲养、屠宰、销售等禽类从业人员开展H5、H7、H9亚型流感病毒抗体血清学监测,具体要求参照本市禽流感相关监测方案。
  (三)病原学监测
  1、采样对象:发病3天内的流感样病例。
  2、采样要求:国家级流感监测哨点医院每周采集5-15份门急诊和/或住院流感样病例鼻、咽拭子标本,认真填写流感样病例采样登记表(附表9),在4℃保存条件下,48小时内送至相应的网络实验室。如未能48h内送至实验室的,应当置-70℃或以下保存,并保证采集的标本1周内送到对应的网络实验室。每周采样时尽量避免集中、突击采样,标本应当避免反复冻融。
  (四)实验室检测
  1、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监测标本后,要求在48小时内将标本信息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并利用状态良好的MDCK细胞和(或)鸡胚及时进行病毒分离。暂不具备流感病毒分离能力的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收到哨点医院的常规检测标本后,要在1周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核酸检测和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检测完成后48h内录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
  各区县疾控中心网络实验室将分离到的所有符合报送标准的流感毒株,同时报送国家流感中心和市疾控中心,标本采集到送至国家流感中心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每个开展病毒分离的网络实验室向国家流感中心报送流感毒株数量每年不低于30株,流行季节每月不少于5株。
  各网络实验室对于不能区分型别或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要求在48h内送至国家流感中心,对发现的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的毒株和阳性标本应当立即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市疾控中心应当尽快对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报送的毒株进行复核鉴定,并于每周一对上周完成鉴定的复核结果在流感监测信息系统进行反馈。市疾控中心要逐步建立流感病毒抗原和基因特性分析以及耐药性监测能力。
  2、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收到暴发疫情标本后,要求在24小时内利用核酸检测方法进行流感病毒亚型鉴定,检测结果在监测完成后24小时内上报“中国流感监测信息系统”。发现流感病毒新亚型或疑似新亚型,应当立即上报市疾控中心进行复核检测,由市疾控中心确认后将相关毒株和阳性标本送国家流感中心复核检测。
  各区县疾控中心流感网络实验室要进一步对核酸检测流感病毒阳性的标本进行病毒分离。每起暴发疫情至少对5份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开展病毒分离,如采集标本数或核酸检测阳性的标本数小于5份,则对全部标本均进行病毒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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