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1〕16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结合苏州实际,决定对我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在苏州市范围死亡并在本市各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含苏州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火化的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具有苏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在苏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苏州市户籍的学生;
(四)驻苏部队现役军人;
(五)与在苏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二、免费项目及金额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200元);
(二)遗体消毒费(30元);
(三)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180元);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600元);
(五)骨灰盒费(500元)。
城乡居民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人员、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由殡仪馆免费提供普通告别厅使用。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为最高免费限额(1510元)。
三、操作办法
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属地殡仪馆领取《苏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