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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大病救助基金”主要是对出院后的求助对象进行资助。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住院期间病危需进行挽救生命的抢救治疗,在治疗医院已履行人道救治后仍无法续缴费用救治的,由治疗医院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待病情稳定后,由治疗医院向“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资助。

  申请程序为:治疗医院开具抢救治疗证明,向所在的同级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受理的红十字会核实后直接报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红十字会将截至申请日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住院总费用的25%(总额不超过20万元)直接拨付至治疗医院。

  救助对象出院后,可继续按程序申请“大病救助基金”的救助。符合条件的,在拟发放的大病医疗救助金中扣除已预支费用。

  第十三条 大病救助工作管理机构

  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与责任追究。

  (一)信息公开统一由省红十字会在每个季度的前15日内,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上一季度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

  (二)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凡确认有弄虚作假或具有“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情形,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经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同意,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金由受理申请的红十字会负责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区红十字会凡接到社会举报应及时核查,对查实的问题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民政、卫生、红十字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街道(镇)、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等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如有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红十字会商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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