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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1〕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红十字会、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作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以确保大病救治、保护生命健康为宗旨,以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为目的,体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红十字会、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优化工作流程,做好服务,为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大病救助的资金来源为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各区可设立本级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具体承担省级大病救助范围之外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条 “大病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是: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病种和救助标准条件者,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区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经区和市红十字会受理审核后,报送省红十字会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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