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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发展, 使其成为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成为全市创新与发展的示范引导区和辐射带动源,借鉴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和上海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十二五”期间,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实现的市级税收收入(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市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第二条 允许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继续享受长春市商业综合体相关政策。

  第三条 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区域内,土地出让金市级财政收益部分(扣除按规定提取的各项资金后)返还给长春高新区管委会,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条 由市政府与高新区共同出资设立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重大产业化项目、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研发与孵化机构建设及高端人才奖励等。

  第五条 由市政府联合战略投资者,在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股权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健全资本退出机制。做好进入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的准备工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产权交易、代办系统、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投资的变现退出。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高新区要依据本政策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及入驻长东北科技创新中心科技创新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与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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