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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公室等三部门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编委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调整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程序,抓紧组织开展中小学核编工作,于2011年12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

  为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教职工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其中: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5%、初中一般不超过12%、小学一般不超过9%。

  承担示范、实验、双语教学任务的中小学,举办民族教学班或寄宿制的中小学,安排教师脱产进修、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中小学,承担教学点管理任务的乡镇中心小学,偏远山区、湖区、滩区、海岛等人口稀少且教学点较多地区的中小学,可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教师编制,一般按不超过教师总量的5%掌握。各地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地区教师的基本需求。

  二、教职工编制核定程序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具体程序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核准后的方案由市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控制编制总量和人员结构的前提下,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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