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震监测与矿震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震监测与矿震灾害防范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矿震监测,防范矿震灾害,提高矿震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减轻矿震对安全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矿震监测与矿震灾害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矿震与区域构造应力场、矿区地质构造运动相关,并受矿山开采规模和开采方式影响。我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和黄金生产基地,矿震活动分布广、频次高、震级大,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矿区群众安全、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社会稳定。特别是随着矿山开采深度和地下采空区容积的增加,诱发更强矿震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强,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进一步加大。加强矿震监测,有效防范矿震灾害,提高矿震应急处置能力,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落实工作措施,强化矿震监测与灾害防范

  (一)提高矿震监测预警能力。各地特别是矿区所在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测震台网密度,强化流动地震监测装备的配备,提高地震现场流动观测水平和组网能力。易发生矿震的矿山企业要建设企业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保障专用台网的正常运行,并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监测信息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准确、可靠、完善的矿震监测系统。要根据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监测资料,结合矿区地质条件,借鉴矿震多发地区的经验,引进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对采矿层和岩体本身结构特性变化、重力场、区域应力场水平的监测,保障矿区生产安全。各级地震部门要积极对矿山企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提供技术支持。

  (二)提高地震类型快速判断能力。矿区所在的市、县(市、区)要组织有关矿山企业开展对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地质构造探测,探明区域地质构造分布、采空区分布以及地质构造活动情况,并建立煤矿、非煤矿山等分布数据库,为快速判定地震类型提供依据。各级公安、地震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超限用药齐发爆破审批和报告制度,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发生。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工程爆破和矿震的研究,建立区域精细速度结构模型,进一步提高震源定位精度,提升矿震速报水平;加强矿震发生和发展规律的分析,准确把握矿震灾害的发展演变趋势。矿山企业对易发生矿震灾害的危险地段、区域要加强排查,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安监、地震等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