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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11]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在我市推行电子公文,使全市行政机关的电子公文传输和处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即全市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制作并通过市党政信息化办公平台(以下简称办公平台)处理后形成的,存储于磁盘、光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通过网络传输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三亚市党政信息化办公平台是实现本市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其职能部门之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公文交换的平台。

  第三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电子公文处理,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办理过程,其处理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办负责全市行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室(或秘书科)负责本级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维护和管理办公平台。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其制发、使用和管理,按《三亚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接收发送及电子印章、账户、密码的保管工作,做到上班时间实时动态收发和管理,并及时主动将收发文情况告知来(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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