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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河北专员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奖励资金的下达拨付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本级负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三)奖励资金的决算编报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后,应及时编制《河北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决算表》(表5),于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后1个月内报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及时审核汇总全省奖励资金决算,经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各商业银行省级机构、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贷款科目下增设“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明细科目,或者设立涉农贷款统计台账,确保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可核查,并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监管。

  各县域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规定口径,如实核算、统计和上报本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和季度平均余额情况,做到账实、账表相符,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行、银监、财政监察专员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同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银监会各监管分局负责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认定。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基础信息库,对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不良贷款率等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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