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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河北专员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贷款质量的认定

  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法对所有贷款进行统计、计算,由当地银监部门审定,河北银监局监控。

  四、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于次年2月20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应包括:《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明细表》(表3,此表由对涉农贷款未进行明细核算的县域金融机构填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等。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为全面掌握县域金融机构各年涉农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准确核定涉农贷款增量,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

  (二)奖励资金的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3月15日前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4)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及相关说明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3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容),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于4月15日之前报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于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五、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奖励标准和本级负担比例,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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