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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河北专员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含跨区域经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2010年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

  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其在注册地和其他县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参照金融分支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主要由县级承担,省级、设区市适当补助。按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对财政困难县和一般县,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的40%、20%(其中直管县提高10%至50%、30%),对财政较好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设区市和非直管县(市)各自分担的比例由设区市决定。

  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变化、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省内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及各级财政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增加拨备。

  三、考核内容的认定和统计

  (一)涉农贷款额的统计

  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二)涉农贷款的认定

  金融机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应当与其同期报送人民银行的数据一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质量监控、县级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复审、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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