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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价商〔2011〕35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站线公司”)和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调整。

  第三条 站线公司销售的天然气(含液态)价格分为“合同气量价格”和“合同外气量价格”。“合同气量价格”是指列入国家发改委关于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核准批复范围并签定长期“照付不议”合同气量的销售价格。合同气量主要保障城市居民及燃气电厂用气需要。除此之外的其它气量销售价格简称“合同外气量价格”。

  第四条 站线公司销售的合同外气量价格与购气成本联动。当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10 %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或购气成本上涨或下跌幅度达到或超过20%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合同外气量价格。首次正式制定合同外气量销售价格根据前6个月合同外气量加权平均购气成本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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