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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22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各区分局在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所在区征地补偿工作,区政府所属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实施单位要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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