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号)、《
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及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定期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每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定期检查。
(一)检查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1年度定期检查与换发许可证工作一并进行,不再另行安排时间。
(二)检查对象。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检查内容。主要检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资质条件变更和遵章守法等情况。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方能通过年度定期检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2、注册资金、从业人员、服务场所等擅自变更的;
3、发布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采取欺诈手段侵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4、服务对象有投诉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的;
5、违反国家、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检查程序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重庆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定期检查报告书》及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