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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的紧急通知
(黔建建通〔2011〕415号)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各相关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一件大事,是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以及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议精神,将这个民生工程“好事做好,好事做实”,按照省政府部署,从发文之日起组织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质量督查,各地应立即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9个市(州、地)所辖的各市(区、县)行政区域内在建的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房、供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以及各类(城市、工矿、林业、农垦、煤炭等)棚户区改造中的建设项目。各地廉租房工程清单详附件1,其他建设项目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全覆盖开展检查。

  二、检查方式

  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地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开展交叉检查、我厅适时组织抽查的方式全面开展检查工作。

  三、检查内容

  各地应按照检查表(详附件2)要求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特别是我厅下发的《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黔建建电〔2011〕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意见》(黔建建通〔2011〕393号)各项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检查台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按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应发现一起,督促整改一起,隐患没有消除前,不得复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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