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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6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晋安区2011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榕政地征〔2011〕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州市晋安区境内农用地38.1193公顷(其中耕地18.60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水田16.566公顷、旱地0.1081公顷、园地5.8591公顷、林地6.3278公顷、其他农用地7.17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827公顷,湖中村水田1.2185公顷,垅头村水田0.7111公顷、林地0.05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9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40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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