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0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266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0年度第二十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0〕8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42.3332公顷(其中耕地20.700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长乐市湖南镇仙宅村旱地0.808公顷,文岭镇石壁村旱地18.0077公顷、林地11.992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808公顷;使用国有旱地1.8845公顷、园地2.533公顷、林地7.107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2.333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