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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11〕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33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我市人才队伍增量的主要来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事关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2011年我市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攀升,加上往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多年累积递增,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与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福州科学发展新跨越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到我市当年新聘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以上的中小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市政府给予30%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安排。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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