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0号)
《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 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