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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工商食字〔2011〕124号)和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22号),充分发挥居(村)委会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以下简称“联络点”)的作用,扎实有效地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申(投)诉举报渠道,现就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联络点“五进”工作的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发挥联络点的社会监督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推动联络点的工作领域向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延伸,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食品消费理念,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推进食品安全社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使联络点的“宣传站”、“监察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申(投)诉举报渠道更加畅通,食品安全问题发现机制进一步健全,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断提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

  各分局以联络点为活动载体,聘请联络点联络员兼任食品安全监督员,通过发放聘书、明确职责、开展培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员队伍建设,进一步畅通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各分局要结合联络点推进工作,聘请联络员兼任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方式、任期和考核奖励办法由分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辖区工商所,由辖区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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