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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24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价款。
  凡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收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全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市和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办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业务。
  第四条 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应当存入指定专用监管账户,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实施监管。
  第六条 本市实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管理制度。
  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网络系统)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及各商业银行网络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网上监管。
  第七条 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应当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并开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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