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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邯建建[2006]12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各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拆除过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须采用机械或爆破拆除作业,禁止实施人工拆除作业。其中,房屋建筑(构筑)物高度15米以上,且现场具备爆破拆除条件的,应采用爆破拆除,实行爆破拆除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房屋建筑(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必须发包给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非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鉴于目前我市尚无专业拆除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可发包给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
  三、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在实施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方案报送各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备案,并由安监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拆除工程施工。
  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包括: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拟拆除建筑(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图;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防止扬尘污染措施;堆放清运建筑垃圾及废弃物措施等。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承揽和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四周必须设置硬质材料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且牢固可靠。
  五、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需委托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六、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以及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无安全施工措施,违反安全规章及操作规程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以警告,并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建设(开发)单位新建工程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年内不得建设(开发)新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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