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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9.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根据中心卫生院业务发展需要,各县(市、区)可在省核定的编制总额内,进一步调剂增加中心卫生院人员编制,增加的编制专项用于医护等专业技术岗位。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允许合理流动。

  10.支持特色专科发展。在确保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对中心卫生院发展基础较好,技术条件具备,但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特色专科,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执业许可,允许其开展相应业务,由此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由中心卫生院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

  11.合理扩大用药范围。为保障中心卫生院特色专科临床、康复等用药需求,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少于采购金额70%的前提下,允许其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外,从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医保目录中,适当增加配备部分临床药品,增配药品的采购金额不超过每月总采购金额的15%,同时必须实行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

  五、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

  12.加快体系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各地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加快建立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覆盖所有城市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建立以执业医师为主体的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开展以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居家养老服务、慢性病干预和健康教育等为重点的综合卫生服务,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创造条件将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综合改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补偿政策。

  13.引导社区首诊,推行双向转诊。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首诊和康复的疾病目录,健全双向转诊工作规范和制度,逐步实现“小病首诊在社区,大病转诊到医院,康复保健回社区”的目标。

  六、加强村卫生室建设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范围,逐步建立村医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村医补偿、养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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