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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201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以来,总体进展顺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实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为巩固完善改革成果,确保新体制机制顺利运行,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结合贯彻国家近期出台的医改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

  1.核定基本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县级财政、卫生部门负责核定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支出和基本支出,纳入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核定的基本支出包括编制内竞聘上岗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分期发放,年终结算,其余支出按月核拨到位。

  2.收入上缴财政,规定用途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含药品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在“基层医疗卫生财政专户”中对药品收支进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统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福利、奖励和业务发展以及化解改革前除长期债务以外的各类流动负债等,具体比例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确定。

  3.建立基本保险,统一纳入社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按照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时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

  4.拉开收入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按期发放绩效工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确定绩效工资中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院长(主任)和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对院长(主任)的奖励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对职工的奖励由院长(主任)根据考核结果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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