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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33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尽快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究实效”原则,全力推进以城市园林绿化为重点的生态文明建设,将首府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宜业宜居的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1%以上,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形成组织管理到位、规划设计规范、景观保护得力、绿地系统完善、市政设施配套的良好格局,力争2013年创建成为国家园林城市。
  三、工作重点
  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结合各自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使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道路绿化普及率与绿地达标率、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新建居住区绿地率、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园林式居住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燃气普及率、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水质四项常规指标合格率、城市路灯装灯率、亮灯率等各项指标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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