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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坚决制止新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7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
  三、债务化解范围与统计时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统计时间分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3个时间段。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已先期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省、市州两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地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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